图书阅览管理中心图书、报刊及各种设施是国家财产,凡遗失、损坏者,须按下列规定予以赔偿。
一、普通书刊遗失,由借书人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,并收取各项加工费。无法以书刊作赔的,须根据中心藏书的复本量、流通量及该书现行实际价值的1~3赔偿。
二、成套书刊(刊以年为单位)遗失1本者,按全套价赔偿(其余各册不给该读者);遗失2本以上者,按全套价的1、5~2倍赔偿(其余各册不给该读者);遗失全套者,按《赔偿制度》第一条赔偿。
三、凡在图书、报刊上批注、圈点将书刊污损或将书刊撕毁、拆散1页以上者,按全本书刊实际价值赔偿。
四、对偷窃书刊、报纸者,除追缴足额赔偿金外,将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五、图书报刊借出后,借阅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。逾期不还者,超期1个月按丢失图书处理。
六、凡遗失借书证者,须及时挂失、补办。补办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。
七、图书阅览管理中心一切图书、设施均为公共财产,使用者须倍加珍惜。凡遗失、损坏本中心书刊及设施者,须在1个月内按规定赔偿。